(2015)宣执字第017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国强与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763-2号申请执行人:胡国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徐国平,公司总经理。协助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东鑫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胡国强与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宣劳人仲裁字061-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为其补缴自2007年1月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10月23日向协助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东鑫置业有限公司送达(2015)宣执字第01763-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协助执行人五日履行债务49500元,但协助执行义务人安徽省宣城市东鑫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协助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东鑫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500元。审判员 毛庆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洁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