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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庆民三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罗新福与被告腾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新福,腾志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庆民三初字第00097号原告:罗新福,男,1957年3月11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富屯乡新立村126号。被告:腾志国,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原市三家子乡前施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新福与被告腾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新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庆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