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庆民三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罗新福与被告腾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新福,腾志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庆民三初字第00097号原告:罗新福,男,1957年3月11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富屯乡新立村126号。被告:腾志国,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开原市三家子乡前施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新福与被告腾志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新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纪广宇审 判 员 王海威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庆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