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018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丰泽羊毛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丰泽羊毛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苏明宝,彭丽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1831-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双龙村。法定代表人彭丽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丰泽羊毛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欧洲工业园(杨舍镇南庄村)。法定代表人李新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明宝,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彭丽花,女,1965年11月15日,汉族,住张家港市。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丰泽羊毛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苏明宝、彭丽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10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自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8月20日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月利率计算),并承担自2014年8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200万元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4.13‰计算的利息、复利;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前支付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8月20日按合同约定月利率计算的利息、复利;于2014年9月20日前支付2014年8月21日至2014年9月20日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4.13‰计算的利息、复利;于2014年10月20日前支付2014年9月21日至2014年10月20日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4.13‰计算的利息、复利;于2014年11月2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自2014年10月21日至2014年11月20日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4.13‰计算的利息、复利;三、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前支付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82380元;四、张家港市丰泽羊毛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苏明宝、彭丽花对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案件受理费25137元、减半收取1256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568.5元,由被告、、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六、如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如期履行,则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就借款本金200万元、自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8月20日的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月利率计算)及自2014年8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200万元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4.13‰计算的利息、复利、案件受理费12568.5元、保全费5000元及律师费82380元扣除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向法院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根据权利人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江苏赛尔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苏明宝、彭丽花对外负有较多债务。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丰泽羊毛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及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暂不宜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尚未执行到位2099948.5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10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家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