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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高祥菊与黄元功、朱根英、新泰市谷里镇北谷里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祥菊,黄元功,朱根英,新泰市谷里镇北谷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138号原告高祥菊。委托代理人高英祥。被告黄元功。被告朱根英。委托代理人孙丰柏,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泰市谷里镇北谷里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毛志成,该村党支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祥菊与被告黄元功、朱根英、新泰市谷里镇北谷里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祥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红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