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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嘉定战浜电镀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张江标准件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嘉定战浜电镀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张江标准件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349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349号原告上海嘉定战浜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洪昌。被告上海浦东张江标准件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嘉定战浜电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沈惠明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汪春兰审判员  沈惠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石 翀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1、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2、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