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龙与裴志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裴志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陈龙。被告:裴志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与被告裴志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龙于2015年10月29日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陈龙负担。审 判 长 王菊英审 判 员 赵敏冲人民陪审员 陈雅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蓝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