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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首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首民初字第258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1981年7月27日生。被告梁某某,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生。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因损伤为轻伤,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315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保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水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