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沈阳市华横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田浩、沈阳格玛商贸有限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华横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田浩,沈阳格玛商贸有限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984号原告沈阳市华横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莹,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少宁,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田浩,男,汉族。被告沈阳格玛商贸有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富滨,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焦一锋,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华横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浩、沈阳格玛商贸有限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华横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华横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敏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