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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虎建兵与被告姚成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建兵,姚成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005号原告:虎建兵。被告:姚成富。原告虎建兵与被告姚成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建兵撤回对姚成富的起诉。本院实收案件受理费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虎建兵。代理审判员  邓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