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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7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安徽中阳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安徽中阳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汪永志,王业高,戴祥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755-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0494876-4。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中阳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组织机构代码证56343565-7。法定代表人:汪永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永志,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王业高,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戴祥权,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二初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执行人安徽中阳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岳西县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房产证号:岳自管房字第××号,土地证号:岳国用(2011)第1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审 判 员 方诗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金宏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