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沈某甲与沈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1290号原告沈某甲。委托代理人但中杰,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乙。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沈某甲诉被告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后于农历正月初二订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性格不和等原因,致使未能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沈某丙由原告沈某甲抚养。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结婚三年来是有吵架,但我没有动手打过原告,我一直在努力维系我们的家庭,双方并未达到离婚的程度,只是有些小矛盾,故请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农历1月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年××月××日在都昌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儿子,取名沈某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提出上述诉请。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双方所生儿子沈某丙户籍证明,结婚证及双方庭审陈述在卷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请求判令离婚,但并无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加强沟通和交流,做到彼此谅解和宽容,相互信任,坦诚相待,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沈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玉林代理审判员 帅龙生人民陪审员 雷宗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华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