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04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于智慧与被告常飞、常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名称:原告于智慧与被告常飞、常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04380号原告:于智慧,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委托代理人:潘天悦,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冲,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飞。被告:常兴东。原告于智慧与被告常飞、常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兰艳华独任审理。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智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原告已经预交305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于智慧。代理审判员 兰艳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闵 璐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