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刑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秦某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利刑初字第00657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女,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利辛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5)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2日下午18时,利辛县公安局双桥派出所民警安某辉、杨某在利辛县依法传唤涉嫌侮辱的秦某时,秦某将民警安某辉的手指咬伤。经法医鉴定,安某辉的伤情构成轻伤。2015年6月29日,安某辉对秦某表示谅解。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秦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谅解书、接处警登记表、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证人屈某、倪某、郭某、江某、刘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明知是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而暴力阻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取得当事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正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濮忠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