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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魏建周与罗松福、吴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周,罗松福,吴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784号原告:魏建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楼剑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松福。被告:吴丽芬。原告魏建周为与被告罗松福、吴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并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魏建周的委托代理人楼剑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松福、吴丽芬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4月1日,原告魏建周与被告罗松福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罗松福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于2015年4月6日前还款。同日,被告罗松福收到款项后出具收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罗松福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松福、吴丽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魏建周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并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罗松福、吴丽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