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程士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程士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民初字第768号原告: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黄屯镇。法定代表人:王建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洪涛、王帅,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士荣,农民。原告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公司)与被告程士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瑞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洪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士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瑞华公司诉称,2009年5月26日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向工商银行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330000元,用于向原告购买小松PC-7(车号:DJA014**)挖掘机。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发放了贷款。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违约,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以及原告与工商银行之间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工商银行要求原告履行偿还欠款本息及回购义务。原告累计替被告垫款4912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所垫款项的本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现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贷款本金49124元;2、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程士荣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瑞华公司与被告程士荣于2009年5月14日签订工业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程士荣向瑞华公司购买型号为PC60-7的挖掘机一台,总金额473000元,程士荣首付143000元后剩余33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同日,瑞华公司与程士荣签订协议,约定:鉴于瑞华公司为程士荣购买挖掘机而向工商银行借款330000元提供担保,程士荣为瑞华公司提供反担保。程士荣与工商银行于2009年5月26日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向工商银贷款330000元用于购买挖掘机,工商银行次日发放了该笔贷款。小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瑞华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瑞华公司为借款人的按揭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瑞华公司于2010年7月29日、10月29日,2011年1月30日、3月30日、5月30日、8月30日、12月29日,2012年2月28日、3月29日、5月30日为程士荣向工商银行垫付欠款分别为20570元、19160元、20200元、19950元、14430元、19200元、19150元、18700元、9600元、18630元,以上十次共计179590元。程士荣于2010年11月29日,2011年4月15日、10月8日、10月30日,2012年4月11日,2013年2月6日向瑞华公司分别偿还30112元、14327元、10466元、20441元、45120元、10000元欠款,以上六次共计130466元,尚欠49124元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工业产品买卖合同、协议、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业务合作协议书、借款凭证、垫款证明等相关书证存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程士荣与原告瑞华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与工商银行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原告瑞华公司与小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工商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程士荣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瑞华公司对被告程士荣履行连带担保责任,代被告偿还了拖欠工商银行的贷款本金,原告就代偿部分的债权享有追偿权。原告瑞华公司向被告程士荣追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士荣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士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山东瑞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款本金491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程士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显锋审 判 员 曹 阳人民陪审员 孔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路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