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04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庐江信达投资公司与丁云合担保合同纠纷扣留工资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0469-2号申请执行人:庐江县信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周家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丁云合,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丁云合工资款9567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爱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