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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肖思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肖思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70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住所:珠海市。负责人:陈业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汉锋,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晏志峰,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思琴,女,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606。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诉被告肖思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原、被告协商,涉案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