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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乌兴与林承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乌兴,林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林乌兴,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承,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林承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俊武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锦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