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邰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853号原告:邰某某,女,住珲春市。被告:宋某某,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邰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