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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邰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853号原告:邰某某,女,住珲春市。被告:宋某某,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邰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