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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4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4013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吕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杜同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