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龙某与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龙某。委托代理人张媛媛,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甲。原告龙某诉被告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相识,2006年6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男孩蒋某乙。婚后,夫妻关系紧张,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双方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准许原、被告离婚,蒋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蒋某乙独自生活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蒋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相识,2006年6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男孩蒋某乙。婚后,夫妻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5月20日,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4年5月29日办理复婚登记手续。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婚姻非儿戏,在家庭生活当中,夫妻双方应当相互体谅,和睦相处,珍惜夫妻感情,共同建设美好家园。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生育一子,婚后仅是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其感情基础还是好的,只要双方多交流、多沟通,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龙某与被告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缴纳上诉费240元。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伟第2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