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虞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尹平与唐日强、李占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平,唐日强,李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虞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尹平。委托代理人黄文俊,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冉辰。被执行人唐日强。被执行人李占峰。尹平与唐日强、李占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熟虞民初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唐日强、李占峰赔偿尹平人民币20293.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223元,合计423元,由唐日强、李占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唐日强、李占峰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日强、李占峰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管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日强、李占峰可供执行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日强、李占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20716.96元。在法院救助5000元后,对余款人民币15716.96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余款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在法院救助5000元后对余款15716.96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执行,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予准许,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熟虞民初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15716.96元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罗 磊审判员  邓雪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