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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刘鑫与王凤磊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鑫,王凤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刘鑫,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凤磊,男,汉族,)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鑫与被执行人王凤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696号裁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采取了查询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69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696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瑾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