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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4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宋晓慧与闵现昌、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704号原告:宋X慧,女。委托代理人:苑克祝,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迎道,莒县道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闵现昌,男。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秦玉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来虎,保险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慧与被告闵现昌、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X慧于2015年9月3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X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X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X慧负担。审判员  郭京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