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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刑二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邱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邱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和,邱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刑二终字第31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和,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于张家界市永定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邱某甲,男,1988年5月2日出生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被告人邱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张定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邱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二审法定审理期限为二个月,本院自2015年10月27日审理至10月29日,实际审理3天。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寻衅滋事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田某甲和谭某甲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后坪镇侯家湾村开了一个“翻砣砣”的赌场。在黄某甲的邀约下,被告人邱和、宋某甲(已判决)、代某甲(已判决)、宋某乙(已判决)、代某乙(已判决)、“羊娃儿”等人携带猎枪、刀具去砸田某甲和谭某甲的赌场,到赌场后邱和持猎枪朝天开了一枪,黄某甲等人持刀将赌场桌椅打烂。二、非法持有枪支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邱和将一支单管猎枪及猎枪子弹放在被告人邱某甲家二楼卧室衣柜中。2015年2月份的一天,赵某甲将一支单管猎枪及一支仿“64”式手枪及子弹交给邱和,后邱和将猎枪及子弹藏在邱某甲卧室衣柜中的钓鱼包中,将仿“64”式手枪藏在自己家一楼的床垫下。2015年3月20日,民警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枫香岗乡宋家岗村邱和家中搜查出一支仿“64”式手枪及手枪子弹3发,在邱某甲家中搜查出两把单管猎枪及子弹13发和猎枪空弹壳4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田某甲、谭某甲的陈述,同案犯黄某甲、宋某甲等人的供述,证人赵某甲的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保管收据,通话记录,户籍材料,被告人邱和、邱某甲的供述等。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邱和、邱某甲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被告人邱和单独非法持有枪支一支,被告人邱和与邱某甲共同非法持有枪支二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邱和持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邱和、邱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在非法持有枪支共同犯罪过程中,邱和系主犯,邱某甲系从犯。邱和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邱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认定被告人邱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邱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邱和上诉提出“量刑过重”,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邱和、原审被告人邱某甲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中邱和单独非法持有枪支一支,邱和与邱某甲共同非法持有枪支二支,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属情节严重;上诉人邱和持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又构成寻衅滋事罪。在非法持有枪支共同犯罪中,邱和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邱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邱和、邱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邱和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邱和上诉提出“量刑过重”,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新审 判 员  刘利利代理审判员  徐姣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晓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