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执字第00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胡训金与臧金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训金,臧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执字第00374-1号申请执行人胡训金。被执行人臧金荣。关于申请执行人胡训金与被执行人臧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鸿泰家园房产,该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伞波仁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杭际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