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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执字第00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胡训金与臧金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训金,臧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执字第00374-1号申请执行人胡训金。被执行人臧金荣。关于申请执行人胡训金与被执行人臧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鸿泰家园房产,该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伞波仁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杭际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