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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储益与青岛创佳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储益,青岛创佳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3641号申请执行人李储益,男,汉族,住胶州。被执行人青岛创佳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理人宋敦来,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兰岭德,男,汉族,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储益与被执行人青岛创佳铜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2441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6307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私下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上午向申请执行人私下履行163070元,申请执行人李储益于2015年10月29日下午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24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兆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