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锦与广西平果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广西平果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38号申请执行人:陈锦,男,1963年10月19日生,壮族,现住平果县旧城镇兴宁村兴宁街上三队**号。陆映碧,女,1964年10月4日生,壮族,现住平果县旧城镇兴宁村兴宁街上三队**号。被执行人:广西平果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亿鑫二期小区8-1号楼1单元102号房。本院在执行陈锦、陆映碧申请执行广西平果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锦、陆映碧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859.44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广西平果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平果县马头镇新兴路万锦名城的6幢12号商铺.因该商铺尚未办得产权证,无法处置。除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及立案执行的(2015)平法执字第43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陈锦、陆映碧与被执行人广西平果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学成审判员 韦永基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艺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