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浙江笑莱娅服饰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市旦旦洗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市旦旦洗染有限公司,浙江笑莱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18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旦旦洗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经济开发区三类服装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蒋宏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虞军红,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笑莱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金麟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金杨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孝忠,系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旦旦洗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旦旦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浙江笑莱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笑莱娅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商终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旦旦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的案涉货物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系由申请人加工水洗。就该问题一直是一审、二审的争议焦点,但是两审法院均未予以重视,甚至未在判决中作出正面认定和回应。1、被申请人在本案中起诉认为存在水洗质量问题的货物是6220型棉裤,但是,被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的货物就是申请人水洗的。2、而在本案之前,被申请人已经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就所谓的水洗质量问题提起过诉讼(案号为(2012)东商初字第1190号),而在1190号案件中,被申请人以6200型棉裤存在水洗质量问题为由要求申请人承担责任。后经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以没有证据证明6200型棉裤系申请人水洗的理由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3、案涉用于鉴定的所谓6220型棉裤,其吊牌内容与实际内容完全不相符,进一步证明了该等所谓的6220型棉裤并非是申请人所水洗。按照原审法院用于鉴定的棉裤吊牌内容,该等棉裤的成分为外层面料成分:锦纶网布88%、氨纶12%,里层成分:考拉绒88%、羊绒7%、高弹氨纶5%。而按照原审法院委托的《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质量鉴定报告》第五条之内容,外层成分有三种,分别为棉纤维、聚酯、氨纶,里层有两种,分别为聚酯、氨纶。两者之间的成分完全不相同,且种类的数量都不一样。二、现有证据完全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可以提供对比样本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没有责令被申请人提供。因此对于案涉货物质量的鉴定,一审判决严重违反程序规定。而二审判决也对此没有予以纠正。三、一审法院委托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进行司法鉴定后,就鉴定报告本身的采纳以及鉴定机构数次互相矛盾的发函存在严重违反程序和法律的事实。1、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共计出具了一份浙质检鉴字(2013)质鉴字第038号质量鉴定报告(第一次报告);浙质鉴字函第2013-060号回函(第二次回函);浙质鉴字函第2014-007号回函(第三次回函)。其中两份回函的内容被一审法院理解为两种截然不同内容,最终仅仅采信了第一次报告及第三次回函。但是三次回函均是在同样的样品条件及资料下作出的。而第二次回函的内容中已经非常明确“由于未提供水洗前的棉裤,因此无法判定鉴定对象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是否由水洗造成。”可见按照现有样品和资料是无法推断出PH值偏低以及顶强力弱的原因。但是蹊跷的是,鉴定机构在同样鉴定条件下却又出了第三次回函,而且第三次回函的内容依据均是推断和可能,并没有确凿的资料和样本予以支持。鉴定机构仅仅是在原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所谓的论证和分析,甚至没有就其所谓的可能性通知案涉双方进行资料补充和意见补充,可见不具备鉴定机构应有的基本的严谨态度。2、一审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发送给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的函件,要求作出所谓的重新鉴定则是完全违背程序的。四、原一、二审法院采纳的鉴定报告存在严重问题。申请人向二审提交的新的鉴定报告,足以推翻原有结论。在二审法院没有采纳新的鉴定报告的情况下却又驳回申请人重新鉴定的申请,剥夺了申请人的基本诉讼权利。1、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第五条明确检测对象是针织夹层布,因此理应对外层和里层的面料PH值均进行检测,并指出里外是否相同。但是该报告仅仅检测了外层面料,并出具了PH值为3.0的结论。而事实上,新的鉴定报告明确里层、外层的面料PH值并不相同。2、根据浙江恒祥纺织品检测有限公司、浙江省现代纺织工业研究院检测中心的检测结论:棉裤表面面料PH值为3.4,里层面料为6.7。而从水洗的工艺来说,一条裤子必然浸泡在同一池水中,因此不可能出现同一条裤子的里层和外层面料PH值不相同的情况。3、而里层和外层PH值的不同,恰恰说明了并非是水洗的原因所导致的。而是由于面料本身以及后续高温加工的原因所产生。由于外层面料采取硫化染料,在高温熨烫以及长期保存的情况下,进一步酸化,才导致了容易破损的结果。通过以上内容,完全可以确定申请人的水洗并不存在任何问题。五、一、二审判决对于损失的认定更是没有任何依据。1、案涉货物本身的吊牌面料和实际面料不一致,价格鉴定报告并未注意到该内容,其结论也没有明确评估依据的面料内容。因此该等评估本身是错误的。2、基于货物本身特别是里料仍存在价值,一、二审判决未将货物交由申请人处理的情况下,没有考虑到案涉货物的剩余价值,而直接要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其结果必然导致被申请人获得双重利益。因此,一、二审判决对于损失的计算也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请求: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1930号和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商终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被申请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笑莱娅公司委托旦旦公司水洗加工案涉棉裤发生纠纷后,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棉裤经水洗加工后在销售中发现破损是否由于水洗工艺不良所造成。一审法院根据旦旦公司的申请,委托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浙江质检院)对本案标的物进行鉴定,该院先后给一审法院出具了一份鉴定报告和两份函,并先后两次委派鉴定专家组成员到一审法院出庭接受质询。浙江质检院2013年12月9日的鉴定报告认为:鉴定对象的PH值不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织物的顶破强力不符合GB/T22848-2009《针织成品布》规定的技术要求。虽然该鉴定报告作出后,旦旦公司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浙江质检院于2013年12月26日给一审法院的回函中表明“由于未提供水洗前的棉裤,因此无法判定鉴定对象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是否由水洗造成”,但由于该院2014年4月30日再次给一审法院的回函中明确表示:“一、经复核,原鉴定结论科学公正,本院出具的(2013)质鉴字第038号报告鉴定结论科学公正,客观真实地反映了鉴定对象的质量状况。二、对鉴定报告技术分析内容的补充说明,(1)造成水洗后服装顶破强力不合格的原因,通常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水洗前的面料本身顶破强力低,未达到标准要求。如果是这种情况,在缝制过程和水洗整理工艺中(水洗整理工艺需要较强的外力作用),会使缝制成品出现破损,甚至水洗整理后的面料外观就显现损伤迹象。从目前提供的资料看,鉴定对象在水洗整理中未发现此迹象。第二种可能是由于水洗工艺不良,造成水洗后面料的顶破强力下降严重,在成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破损现象。(2)水洗后服装PH值不合格,专家组综合分析认为这是水洗工艺不良所造成的,由于在酸性条件下经水洗整理后,未采取合理的中和或充分水洗过程才会出现这种情况,而正由于PH值较低,反映出水洗整理后面料处于较重的酸性状态,面料中的棉纤维会在酸的作用下受到较严重腐蚀损伤,并会随着时间的延长和气温的升高而加剧这种损伤以致造成成品出现破损现象。”为此,浙江质检院在原先三人鉴定组的基础上,通过增加两位鉴定人组成的五人鉴定小组,经过复核,最后一次给一审法院的回函中已经明确表示案涉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是由再审申请人旦旦公司的水洗工艺不良所造成的,在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也没有充分证据表明鉴定程序违法和鉴定方法不科学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旦旦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旦旦公司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一审法院根据笑莱娅公司的申请,依法委托金华市大明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案涉标的物进行价格评估,该鉴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认为涉案棉裤单价成本70.128元/条,一审法院根据笑莱娅公司自认成本价格为61.6元/条计算出旦旦公司应当赔偿的数额,并无不妥。至于标的物的残值问题,在本院召集双方听证时,旦旦公司认为“标的物裤子里层是好的,但不知道其残值”,而笑莱娅公司则表示“标的物没有残值,谁要可送给谁”。故一、二审法院按笑莱娅公司自认的低于鉴定价的价格判决旦旦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已经实际衡平了双方利益。综上,旦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旦旦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范启其审 判 员 王 丽代理审判员 余之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雅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