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1993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晓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10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5000元,共计1361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成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