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岳某甲与岳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甲,岳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98号申请执行人:岳某甲被执行人:岳某乙关于岳某甲与岳某乙物业服务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的(2009)东开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岳某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4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