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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岳某甲与岳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甲,岳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98号申请执行人:岳某甲被执行人:岳某乙关于岳某甲与岳某乙物业服务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的(2009)东开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岳某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4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