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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3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元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元,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人民政府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084号原告王海元,男,汉族,1934年8月19日出生。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吕峰,男,汉族,该乡司法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元诉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老河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老河乡政府)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海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王海元负担。审判长  杨明霞审判员  王继伟审判员  宋 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