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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9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初保刚与傅振海、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989-2号申请执行人:初保刚,男,汉族,住茌平。被执行人:傅振海,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何明,男,汉族,住茌平县。初保刚与傅振海、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初保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扣押被执行人何明所有的:鲁PZH9**东风本田轿车一辆,已委托本院技术室对涉案车辆予以拍卖,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茌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拍卖成交或流拍后,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