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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5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凤与言成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言成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5655号原告李凤,男,汉族。被告言成付,男,汉族。原告李凤与被告言成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欠款3400元,逾期违约金600元,合计40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谢佳颖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言成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1月22日,被告言成付在原告处借款3400元,约定2014年1月22日前还清,逾期给付违约金6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言成付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李凤欠款3400元,违约金600元,合计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言成付承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李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谢佳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