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梓执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何伟与罗云明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伟,罗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梓执字第485号申请执行人何伟,男,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罗云明,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2)梓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云明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何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支付赔偿款22984.77元;(二)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罗云明承担;(三)执行费245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云明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找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能查找到其具体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潜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左金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