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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春建、吴春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春建,吴春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被执行人吴春建,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吴春泰,男,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春建、吴春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鄄商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春建、吴春泰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春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有工资账户(账号: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春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的工资账户的存款400000元(账号:XXX)。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合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樊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占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