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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中民二初字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中民二初字52-1号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博州国资投资公司)因与被告博乐市百盛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百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百盛公司价值1500万元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予以诉讼财产保全。原告博州国资投资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博州国资投资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所属担保物房产一套(房屋坐落博乐市青得里大街),办公用房面积2600.05平方米,(公房产权证号:(博)新政房产字第3311**号)。二、冻结被告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州分行、博乐农商银行的公司账户存款。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冻结期间为一年,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查封期间不得设置抵押、担保、转让;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李建西代理审判员  热古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