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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再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史宇昭与被申请人洪秀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史宇昭,洪秀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再终字第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史宇昭,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洪秀瑾,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再审申请人史宇昭因与被申请人洪秀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泉民终字第4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泉民申字第69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史宇昭以其与被申请人洪秀瑾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洪秀瑾同意免除其借款利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史宇昭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史宇昭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泉民终字第409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琴代理审判员  李玮玲代理审判员  肖森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原原附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应当准予。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