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胡民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沭阳县塘沟镇人民政府与黄玉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塘沟镇人民政府,黄玉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1021号原告沭阳县塘沟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新丽,该镇镇长。住所地沭阳县塘沟镇塘沟街。委托代理人孙龙,张志国,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玉林,居民。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长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