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一初字第3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徐坤、郭长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880号原告:徐坤,居民。委托代理人:曹善强,日照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勇,日照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郭长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坤与被告郭长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柏发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