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甪商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苏州永为客模架有限公司与苏州莹隆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永为客模架有限公司,苏州莹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甪商初字第204号原告苏州永为客模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甫澄中路338号。法定代表人黄邓华,总经理。被告苏州莹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同里镇)辽浜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林延仁。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永为客模架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莹隆模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永为客模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永为客模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35元,由原告苏州永为客模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晓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