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郝爱民与郝爱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爱民,郝爱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郝爱民,住隆化县。被告郝爱军,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爱民与被告郝爱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爱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爱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贺巍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