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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郝爱民与郝爱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爱民,郝爱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593号原告郝爱民,住隆化县。被告郝爱军,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爱民与被告郝爱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爱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爱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爱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贺巍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