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美花与被告单县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天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花,单县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天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780号原告:刘美花,女,汉族,工人,住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刘运中,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国栋,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县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法定代表人:宋江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文正,山东承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天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戴友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存福,男,汉族,公司职工,住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花与被告单县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天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美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单县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天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美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美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广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江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