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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7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红卫与被告张善胜、王欲珍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762-1号原告陈红卫,女,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张善胜,男,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王欲珍,女,汉族,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卫与被告张善胜、王欲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善胜、王欲珍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何爱莲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登记在何爱莲名下位于烟台市莱山区房产一套。2、冻结被告张善胜、王欲珍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霄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