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栾民初字第969号原告:高某,石家庄市元氏县。委托代理人尹丽环,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尹丽环、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2003年冬,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4月30日办理结婚证,2004年6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3月17日生长女取名张某某,2007年10月12日生次女张某。原、被告2003年冬经人介绍相识后,一直未联系,直到2004年2月北赵村过庙会,双方才继续有了来往。2004年双方匆忙办理了结婚证,2004年农历5月原告怀孕后因身体不适回娘家居住,直到2005年2月才回来。回来后双方一直吵架,经双方家长调和,双方勉强维持生活。2007年生次女后,双方矛盾加剧。2010年二人不再同居生活,且经济上各自独立。2012年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无任何沟通。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已形同虚设,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张亦弛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某辩称,原告起诉属实,闹别扭是从最近半年开始的,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经交往于2004年4月30日办理结婚证,2004年6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2005年3月17日生长女取名张某某,2007年10月12日生次女张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吵,致使双方矛盾加剧以致分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原、被告导致感情发生裂痕的原因是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由于双方在处理问题方式上欠妥,致使矛盾不断激化。原告庭审中主张双方分居已满两年,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原告主张不予采纳。原、被告婚后育有两女,双方在生活中更应互谅互让,共同努力经营好自己的家庭。两个女儿尚小,均上学,双方应多考虑孩子的成长,给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并且被告在庭审中诚恳表示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邢晓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