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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民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曹甲、杜甲与被告李某、安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甲,李某,安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477号原告曹甲,住某省某县某镇某村。委托代理人曹乙,某省某县某镇某村。系曹甲之父。杜甲,某省某县某乡某村。委托代理人杜乙,某省某县某乡某村。系杜甲之三爸。被告李某,某省某县某乡某村。被告安甲,某省某县某乡某村。法定代理人安乙,某省某县某乡某村。系安甲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甲、杜甲与被告李某、安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甲、杜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甲、杜甲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曹甲、杜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甲、杜甲负担25元。审 判 长  马 平审 判 员  钟鹏程人民陪审员  乔 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娜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