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海堂与浙XX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堂,浙XX鑫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246号原告:马海堂。委托代理人:王祥年,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林城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朱亿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国强,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堂诉被告浙XX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堂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海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海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马海堂承担。审判员 阳锦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雨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