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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海堂与浙XX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堂,浙XX鑫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246号原告:马海堂。委托代理人:王祥年,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林城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朱亿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国强,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堂诉被告浙XX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堂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海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海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马海堂承担。审判员  阳锦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雨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