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马齐明与安徽天润城家居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3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齐明,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陆建国,天长市司法局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润城家居有限公司(原天长市天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郭永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世春,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齐明因与安徽天润城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城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天民一初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马齐明于2008年8月21日与天润城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天润城商场地上一层D幢27号房。后天润城公司将商场内商户的铺面进行返租,其中包括马齐明的铺面。在天润城公司返租期间,其将一楼商场内部分通道凿开,改造成通向天润城地下超市的备用消防通道,地上未被凿开部分,被改造成商铺对外出租。现马齐明认为商场内人行通道被占用导致客户很难找到其经营陶瓷门面所在的位置,不仅影响其做生意,也影响了其所购买的商铺的价值,现要求天润城公司按商场原规划设计图纸恢复C区、D区、E区、F区、G区、H区原状。原审法院认为:马齐明与天润城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天润城家居装饰广场一层D幢27号房,合同已履行,马齐明系天润城家居装饰广场一层的业主。后天润城公司将商场内部分通道凿开改造成天润城地下超市通向地面的备用消防通道,地上未被凿开部分则被改造成商铺对外出租,该改建行为,天润城公司未向法庭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尽管其辩称通道改变部位在原规划图纸上就注明是“底层架空”,但“底层架空”并非意味着地上部分可以不按规划设计任意改变,对天润城公司该辩解该院不予采纳。天润城公司改变商场内原设计规划,占用业主共用通道侵犯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但针对马齐明恢复上述通道原状的诉讼请求,该院无法支持。理由:一、马齐明未能提供被占用通道的原状。何谓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即指恢复到通道原来的样子,这又容易产生新的矛盾纠纷。二、经该院多次实地查看,结合天润城公司抗辩及与马齐明谈话内容,该院认为被占用通道难以恢复原状,现天润城地下超市除上述占用业主公共通道改造成的备用消防通道已经过消防验收外,再无其他符合消防规范的消防通道,根据法律规定天润城地下超市必须有符合规范的消防通道,如现强行将上述被改造通道恢复原状,则可能严重影响消防安全,一旦出现火灾可能造成公共利益的巨大损失,而再从他处另辟消防通道已不具有现实上的可操作性。物权受到侵害,权利人可要求恢复原状,但也存在例外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强制实际履行有三种例外情形,其中包括:“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当恢复原状的请求权可能造成明显的不经济或者不符合公共利益,在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显有重大困难时,不宜强行主张恢复原状的物权请求权。经向马齐明充分释明,告知其可以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以保护自己的权益,通过要求以金钱赔付或其他方式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否则其坚持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可能被驳回,其又坚持不同意变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马齐明要求安徽天润城家居有限公司按照原规划设计恢复天润城家居装饰广场一层C区、D区、E区、F区、G区、H区原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马齐明负担。马齐明上诉称:原审已经查明天润城公司存在改变地下商场原设计规划,占用业主公用通道的行为,其行为已经侵犯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其有权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但原审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并据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显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天润城公司辩称:马齐明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首先,马齐明购买的门面位于天润城家居装饰广场D区一层,但D区通道并未封闭。经现场查勘,天润城家居装饰广场属于开放型商业广场,其他区域部分通道的封闭对D区门面价值影响程度不易界定。其次,封闭的通道已被改造成超市应急消防通道,若强行恢复原状,则必然影响消防安全,造成更大的安全隐患。结合以上分析,原审驳回马齐明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马齐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马齐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谭庆龙审 判 员 张立涛代理审判员 夏晓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成玮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