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费某与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某,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费某,男,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珠民一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市珠晖区某某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艳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