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中法立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胡燕娟与海南省人民政府与海南省万宁市兴隆华侨农场与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其他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省人民政府,胡燕娟,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万宁市兴隆华侨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立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赐贵,省长。委托代理人:林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燕娟。委托代理人:刘伟,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定代表人:王焕明,厅长。原审第三人:海南省万宁市兴隆华侨农场。法定代表人:林志飞,场长。上诉人海南省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胡燕娟、原审被告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原审第三人海南省万宁市兴隆华侨农场撤销行政决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龙行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海南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南省人民政府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南省人民政府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红曼审判员  熊鹤祥审判员  刘大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庞丽敏 来自: